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破产重整处置公司资产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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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破产重整处置公司资产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5

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破产重整处置公司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11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的破产重整,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及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的重整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2)。

截至本公告日,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赫美集团重整计划》、《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赫美商业重整计划》,并终止赫美集团、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程序。赫美集团、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8)、《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9)。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管理人关于公司及赫美商业部分资产拍卖处置的通知,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重整工作实际需要,在破产程序中对非重整必需财产进行处置,并于2021年12月7日在“京东拍卖平台(京东网)”(网址:https://auction.jd.com/bankrupt.html)发布了相关资产的《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破产重整处置公司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

本次拍卖已于2021年12月22日10时至2021年12月2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竞价平台上(网址:https://auction.jd.com/bankrupt.html)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将本次拍卖的竞价结果公告如下:

一、 本次拍卖结果

根据京东拍卖平台发布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本次拍卖结果具体如下:

(一)赫美集团持有的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

买受人:深圳市更高科技有限公司

买受人竞买代码:132686178

成交价:人民币1000.00元

(二)赫美集团持有的深圳浩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赫美卓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股权

买受人:深圳市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买受人竞买代码:132709214

成交价:人民币1700.00元

(三)赫美商业对深圳中锦熠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其他应收账款

买受人:深圳市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买受人竞买代码:132724822

成交价:人民币181,540.64元

二、 本次拍卖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股权资产的《竞买公告》,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交接手续即视为办理完毕,拍卖标的股份所有权由买受人实际享有,并视为管理人已将目标公司相关权益移交买受人经营管理。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十五日内,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拍卖标的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负责办理,管理人可予以提供必要协助。

根据赫美商业其他应收账款的《竞买公告》,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之日,拍卖标的由买受人享有。竞得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应同管理人或赫美商业办理债权相关证据材料的交接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资产的竞买人已将竞买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管理人账户,拍卖款已由管理人统一收取,用于清偿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或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管理人已与竞买人办理完成拍卖资产的交接手续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上述资产已由买受人实际享有。

2、 本次资产拍卖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收益率、提升盈利能力为目标,本次处置资产预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具体金额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处置财产已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分析,依据专业分析结论通过公开竞价处置,整个处置流程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各项进展,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谨慎投资。

3、 根据公司管理人在京东拍卖平台发布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有关规定,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成交当天将竞价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管理人指定账户,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交接手续即视为办理完毕,拍卖标的股份所有权由买受人实际享有,并视为管理人已将目标公司相关权益移交买受人经营管理。买受人自行承担全部的责任和风险。

三、 风险提示

1、 截至本公告日,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 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 备查文件

京东拍卖平台发布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破申827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

深圳中院已于2021年11月29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事宜的公告,赫美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会议将审议、表决《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35)。

深圳中院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召集召开了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主要议程如下:

1、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2、管理人通报阶段性工作报告;

3、管理人通报财产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4、管理人作债权审查及核查情况报告、申请法院裁定确认核查无异议债权、申请法院确认临时表决额;

5、管理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

6、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

7、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8、宣布表决结果。

二、 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认真审议、表决,表决通过《赫美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赫美集团重整计划草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3家债权人出席会议,表决同意赫美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2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数66.67%,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351,703,886.09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451,481,181.29元的77.9%,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通过。

2、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有134家债权人出席会议,同意赫美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119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普通债权人数的88.81%,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524,080,922.32元,占普通债权总额2,101,417,714.07元的72.53%,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认真审议,达成决议即通过《赫美集团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三、 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深圳中院指定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代理人李楠担任本案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深圳中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了(2021)粤03破6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出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8)。

五、 风险提示

1、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7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情况的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申3号和(2021)粤03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惠州浩宁达和赫美商业的重整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2)。

深圳中院已于2021年11月29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事宜的公告,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

深圳中院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了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一)惠州浩宁达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召集召开了惠州浩宁达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主要议程:

4、管理人作债权审查及核查情况报告、申请法院裁定确认核查无异议债权;

(二)赫美商业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召集召开了赫美商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主要议程: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认真审议、表决,审议通过了《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12月29日,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普通债权组有81家债权人出席会议,同意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76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普通债权人数的93.83%,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592,367,354.99元,占普通债权总额751,519,651.65元的78.82%,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认真审议,表决通过的《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赫美商业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赫美商业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赫美商业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12月29日,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1家债权人出席会议,表决同意赫美商业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1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数1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435,787,035.91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435,787,035.91元的100%,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通过。

普通债权组有11家债权人出席会议,同意赫美商业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10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普通债权人数的90.91%,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419,208,558.96元,占普通债权总额1,550,171,804.13元的91.55%,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认真审议,表决通过《赫美商业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三、 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深圳中院指定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潘永波担任惠州浩宁达重整债权人会议主席;指定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代理人李楠担任赫美商业重整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深圳中院于2021年12月29日分别作出了(2021)粤03破617号之二、(2021)粤03破6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惠州浩宁达和赫美商业的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出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9)。

五、 风险提示

1、 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破产重整后续能否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从而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如果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将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管理人及公司将持续关注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 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4、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8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裁定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重整程序。

一、 公司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21年12月20日,赫美集团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1)。

2021年12月29日,赫美集团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6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赫美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赫美集团重整程序。

二、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赫美集团在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期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订重整计划草案。赫美集团依法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并向出资人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所涉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经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管理人提请各表决组的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通过。综上,赫美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赫美集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赫美集团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赫美集团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1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 风险提示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9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通过。2021年12月29日,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管理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12月29日,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一、 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21年12月29日,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赫美商业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12月29日,管理人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617号之二、(2021)粤03破6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赫美商业重整计划》,并终止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程序。

二、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 惠州浩宁达

本院认为,惠州浩宁达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提请表决程序合法,债权人会议通过情况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通过。综上,惠州浩宁达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 赫美商业

本院认为,赫美商业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管理人提请各表决组的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通过。综上,赫美商业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赫美商业重整计划》后,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以及经营方案,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2021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 风险提示

1、 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破产重整后续能否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从而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将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管理人及公司将持续关注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5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

及涉及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开盘参考价调整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

1.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或“公司”)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约14.8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783,447,973股股票。转增后,赫美集团总股本由527,806,548股增加至1,311,254,521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184,604,011股将通过以股抵债的形式用于清偿赫美集团及协同重整的核心子公司债务;598,843,962股将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其中重整投资人将无偿提供172,825,273股赫美集团股票及3,000,000元资金,用于清偿赫美集团可能承担清偿责任的违规担保及相关赔偿责任债权,以及根据赫美集团公告的重整投资人需解决的偿债安排。

综合计算下,赫美集团转增股票平均价为5.20元/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重整投资人海南时代榕光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孝义市富源金来热源有限公司承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赫美集团股票。重整投资人王雨霏承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赫美集团股票。

2.在赫美集团破产重整中,一方面,通过引进重整投资人、以转增股票清偿债务等方式,增加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导致公司总股本扩大。此消彼长下共同对转增后公司股票真实价值产生影响。为反映上述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第4.4.2条的规定,需对上述权益调整实施后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调整公式为:

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前收盘价格×转增前总股本+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重整投资者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转增前总股本+抵偿债务转增股份数+由重整投资者受让的转增股份数)

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转增股票平均价5.20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计算公式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股票开盘参考价,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转增股票平均价5.20元/股,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开盘参考价不作调整。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已就上述对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的调整发表了明确意见。

3.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2月3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1月4日。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股权登记日当日(2021年12月31日)停牌1个交易日,并于2022年1月4日复牌。

4.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转增股票平均价5.20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计算公式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股票开盘参考价的,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5.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开盘参考价与后续几日股票价格波动密切相关,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

2021年12月20日,赫美集团召开出资人组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1)。

2021年12月29日上午,深圳中院召开赫美集团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03破6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赫美集团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8)。

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根据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赫美集团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4.8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783,447,973股股票。转增后,赫美集团总股本由527,806,548股增加至1,311,254,521股(最终转增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783,447,973股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无偿让渡,用于清偿赫美集团及其核心子公司债务,引进重整投资人,具体安排如下:

1.上述转增股份中的598,843,962股股票将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以每股1元的价格受让。股票转让款合计598,843,962元将用于支付赫美集团及其核心子公司破产费用、清偿赫美集团及其核心子公司债务及补充赫美集团流动资金。

其中,海南时代榕光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315,414,040股,支付股权转让款315,414,040元;王雨霏受让219,429,617股,支付股权转让款219,429,617元;孝义市富源金来热源有限公司受让64,000,305股,支付股权转让款64,000,305元。重整投资人合计支付股份转让款为598,843,962元,将用于支付赫美集团及其核心子公司破产费用、清偿赫美集团及其核心子公司债务及补充赫美集团流动资金;

同时,为支持赫美集团重整,重整投资人将无偿提供172,825,273股赫美集团股票及3,000,000元资金,用于清偿赫美集团可能承担清偿责任的违规担保及相关赔偿责任债权,以及根据赫美集团公告的重整投资人需解决的偿债安排。

2.上述转增股份中的184,604,011股股票将用于清偿赫美集团及协同重整的核心子公司债务。

(1)其中,通过以股抵债需清偿的普通债权金额约为1,723,116,082.54元,经与公司债权人协商确认,按普通债权每100元分得10股股票计算,抵债股份合计约172,311,640股。公司将预留股票10,000,000股,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转为的普通债权和赫美集团及其子公司财务账册记载但尚未申报的债权。

(2)为赫美集团继续保留高端制造、商业等核心运营资产及价值,赫美集团在重整过程中将通过资本性投入等方式向惠州浩宁达提供15,568,043.27元现金和2,009,242股股票,向赫美商业提供3,671,128.81元现金和283,129股股票,用于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支付破产费用及清偿债务,以使得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和业务继续保持在赫美集团体系内。

综合计算下,赫美集团转增股票平均价为5.20元/股[598,843,962元+(10元/股×172,825,273股+3,000,000元)+(10元/股×172,311,640股)+(10元/股×2,009,242股)+(10元/股×283,129股)]÷783,447,973股。

具体受让股票数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如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剔除重整投资人将无偿提供的172,825,273股用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股份,重整投资人将实际获得公司合计426,018,689股股份。

经公司重整管理人确认,《重整计划》中所述“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包括用于清偿未申报债权及有财产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的1000万股股票,以及重整投资人无偿提供的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172,825,273股股票。上述股票在清偿完未申报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后,以及偿还完因公司违规担保和相关清偿责任等历史遗留问题后剩余的股票,将在赫美集团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通过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处置股票所得将用于补充赫美集团经营所需资金。

三、 股权登记日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2月31日,除权除息日:2022年1月4日。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股权登记日当日(2021年12月31日)停牌1个交易日,并于2022年1月4日复牌。

四、 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调整事项

在本次重整中,公司一方面通过引进重整投资人、以转增股票清偿债务等方式,增加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导致公司总股本扩大。此消彼长下共同对转增后公司股票真实价值产生影响。为反映上述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第4.4.2条的规定,需对上述权益调整实施后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调整公式为:

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前收盘价格×转增前总股本+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重整投资者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转增前总股本+抵偿债务转增股份数+由重整投资者受让的转增股份数)。

上述计算公式中,转增前总股本为527,806,548股,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为3,474,292,477.71元,重整投资者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为601,843,962.00元;抵偿债务转增股份数为184,604,011股,重整投资者受让的转增股份数为598,843,962股。

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转增股票平均价5.20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计算公式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股票开盘参考价,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转增股票平均价5.20元/股,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开盘参考价不作调整。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重整中的财务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法律顾问,已就上述对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股票开盘参考价的调整公式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五、 转増股本实施办法

根据重整计划及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将直接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公司后续将根据重整计划,通过司法划转方式将转增股票过户至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指定的账户中。

六、 股份变动表

单位:股

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3,997,729.76元,每股收益为-0.9549元/股,按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后的总股本简单计算的每股收益为-0.3844元/股。

七、 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联系人:王磊

联系电话:0755-26755598

邮箱:investment@hemei.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

八、 停复牌安排

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股权登记日当日2021年12月31日停牌1个交易日,并于2022年1月4日复牌。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尽快完成转增股票的登记、过户工作。公司管理人也将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监督报告,并申请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九、 风险提示

1、 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转增股票平均价5.2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计算公式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股票开盘参考价的,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2、 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开盘参考价与后续几日股票价格波动密切相关,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4、 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5、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十、 备查文件

管理人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资产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司法拍卖概述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送达的(2020)粤0304执恢92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获悉因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及王磊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坪山新区同富裕路旁G14304-0279宗地与在建工程(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或“拍卖标的”)已于2020年11月26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77,447,022.40元拍卖成功。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 买受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77723N

3、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62号一层至六层

5、法定代表人:余仲

6、注册资本:32,122万元人民币

7、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工业设备、光伏电池、光伏电池设备、动力电池设备、半导体设备、电子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销售;刻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和利用;与上述设备及分布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技术及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以及合同能源管理;自有厂房租赁;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刻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生产、维修、改造;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9、买受人主要股东及主要财务数据:捷佳伟创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其前十大股东情况及其主要财务数据以其披露的相关信息为准。

10、关于买受人捷佳伟创的工商信息均查询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捷佳伟创与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曾拟增持公司股份,未曾与公司存在相关利益安排,未曾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的情况。

11、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查询,捷佳伟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及被司法拍卖的原因

关于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及其被司法拍卖的原因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资产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四、 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2020年9月28日,公司收到福田法院送达的(2020)粤0304执恢923号《拍卖通知书》,获悉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将于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延时除外)在网络司法平台上依法第一次拍卖,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了关于公司持有的上述标的资产被司法拍卖的竞买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京东拍卖网站:https://paimai.jd.com竞买公告及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资产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2020年10月31日,标的资产的第一次司法拍卖因无人竞拍进入流拍,标的资产的第二次拍卖于2020年11月25日10时至2020年11月26日止(延时除外)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2020年11月26日,根据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获悉:“公司持有的上述标的资产经公开竞价,竞买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相关编号****723N,京东账户:****1234,竞买代码:30319471,在京东网拍平台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深圳市坪山新区同富裕路旁G14304-0279宗地与在建工程”,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77,447,022.40元(柒仟柒佰肆拾肆万柒仟零贰拾贰圆肆角),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缴纳以及相关手续。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为准。”

2020年10月31日,公司知悉网上拍卖信息后,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据公司董事长及代兼董事会秘书王磊先生回复,标的资产系第一次拍卖无人竞拍而流拍,其认为流拍是基于第一次拍卖无人竞拍而产生的持续性行为,应当隶属同一环节不作为重大进展,且公司已于2020年9月30日披露了本次拍卖事项的提示性公告。2020年11月26日,公司关注到标的资产拍卖成交确认信息,因买受人尚未交付尾款且买受人资格尚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审核才能确认,故公司认为本次拍卖成交确认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基于信息的准确性以及谨慎性考虑,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后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 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福田法院出具的(2020)粤0304执恢92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79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同富裕路旁G14304-0279宗地与在建工程(产权证书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96060号),本院(2018)粤0304财保1383号之一案件首先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宗地以清偿债务。经与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发函协调,确定相应竞拍条件。

2020年11月26日,本院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宗地,起拍价为人民币76,307,022元,竞买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662677723N)以人民币77,447,022.40元的价格竟得该宗地,现已付清拍卖款。经与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协调,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回函称上述竞买人符合竞买条件。

本院认为,上述拍卖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确认,由于上述财产现已被强制处分,依法应予以解除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同富裕路旁G14304-0279宗地与在建工程(产权证书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96060号)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同富裕路旁G14304-0279宗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产权证书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96060号)以人民币77,447,022.40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竞买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662677723N)所得。上述宗地的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过户时转让双方应缴交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买受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迳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 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提示

1、 上述资产拍卖款项将根据司法程序转入法院账户用于抵偿公司债务,上述资产拍卖尚未完成司法过户手续。若完成司法过户手续,公司将不再持有上述土地资产和在建工程,导致公司资产减少,产生资产处置损失约650万元(不考虑税费影响),最终数据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2、 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资产公司尚未投入生产经营使用,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3、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备查文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00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2月31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7,111,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616%。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6,54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549%。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2,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6%。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62,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67,00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反对1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6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078%;反对1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黄晓静律师和黄心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00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1、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4、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一、公司被申请重整情况概述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赫美集团”)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2020)粤03破申827号《通知书》及《重整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显示”或“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并且已资不抵债,但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预重整,通过重整程序清偿申请人债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公司重整申请的裁定书。前述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小辈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奋达工业园厂房C二层

主营业务:液晶显示模块的生产、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申请人与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10月2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三)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2019年2月21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于被申请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9)粤0310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00元及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2,313.54元及利息(以1,082,313.54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2019)粤0310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申请人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并作出了(2019)粤0310执285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9,000元及利息565.71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6元;被申请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应付1,082,313.54元及利息68,030.08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0.18元。以上各项暂计1,160,232.00元。

截至目前,上述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各款项履行期限均已届至,因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根据上述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确定内容履行归还申请人货款及利息的义务。

二、公司被申请重整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

三、公司董事会对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提请债务人进行重整。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积极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公司最终的重整方案将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四、风险提示

1、目前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该立案调查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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