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航“315”② 南川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月15日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为“共筑消费满意”。南川法院集中发布202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例释义,督促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张某诉陈某正产品责任纠纷案——网络购物“货不对板”的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张某在某网购平台某店铺(被告陈某正实际经营)购买铂金钻戒一枚,该店铺宣称戒指是铂金材质,钻石为南非真钻。后经国家官方检测机构检测后发现该戒指为足银合成碳硅石戒指。张某认为,该店铺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消费者情形,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张某要求该店铺退一赔三,因该店铺一直未履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相应赔偿。
裁判结果
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原告购买的是铂金天然钻石戒指,而被告经营店铺交付给原告的是足银合成碳硅石戒指,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欺诈,故张某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由被告陈某正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电商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网络购物因买卖双方未直接见面,且消费者主要依据网络经营者的广告宣传及其价格来选择是否进行消费,双方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本案中,该店铺将其所售足银合成碳硅石戒指虚假宣传为铂金材质的南非真钻戒指,以诱使消费者以为其是铂金钻戒进而作出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网络经营活动中,不仅需要网络经营者诚信经营、合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更要建立健全网络经营广告、宣传及检查约束机制,保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案例二:王某诉刘某梦产品责任纠纷案——微商销售“三无产品”的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王某通过与微商刘某梦联系,沟通了解减肥及减肥产品“苦瓜清脂减肥の升级版”的相关事宜后购买了被告刘某梦销售的减肥产品两瓶,并向被告支付了货款1590元。涉案产品为瓶装,瓶身显示批准文号为国卫食准字[2022]第[999]号;执行标准为GZ/44010067-0466-2022;生产厂家宝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在国家食品药品的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未查找到国卫食准字[2022]第[999]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找到宝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王某认为被告为牟取利益,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侵害了自己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应赔偿。
裁判结果
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梦作为案涉产品的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其依法负有审查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义务。虽然被告刘某梦销售的案涉产品的瓶身上标注了该产品的批准文号和生产企业,但经本院查询并无批准文号和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同时被告刘某梦亦不能证明供货者,更不能证明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原告王某主张被告刘某梦支付十倍赔偿金15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微信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销售者应秉承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对销售的食品,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保存。本案中,作为经营者的刘某梦未对销售产品进行严格的进货查验,也未如实记录保存相关许可、合格及检验证明,导致消费者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莫因图小利而犯大错,否则不仅会面临“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还可能会面临刑事制裁;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更要加强甄别,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要盲目相信网络宣传的神奇效果,冲动买单。
案例三:黄某某诉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专业机构在提供专业服务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5岁的黄某某在其母亲张某某的陪同下与某健身有限公司签订了《健身训练营入营协议》进行封闭式减肥训练。协议签订当日,黄某某在未经过任何培训、也未被告知相关运动风险及注意事项及其母亲已经告知教练自己是新入学学员的情况下,某健身有限公司安排黄某某与已经参加训练的数十名学员一起进行骑动感单车训练及其他健身课程。当日训练结束后,黄某某身体不适回到宿舍休息,次日疼痛难忍告知教练,教练对其进行了肌肉拉伸未送医。黄某某同时将前述情况告知其母亲后被告知坚持训练。两日后,黄某某再次因身体不适被其母亲接出后送医,被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高尿酸血症等并住院治疗。后黄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健身有限公司赔偿其受伤产生的损失、解除案涉合同,并返还全部学费及押金。
裁判结果
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负有学员在训练期间的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及时救助义务。本案中,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专业减肥训练机构的职责,在黄某某受伤后也未及时送医处置,该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已经年满16周岁,日常有锻炼习惯,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一定了解,在自身身体不适且未被强制要求不休息的情况下继续坚持训练,为处置不当。另外,监护人未充分了解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和方式并审慎选择更为专业、管理更为规范的健身机构,且在黄某某已经告知其受伤情况后也未及时将其送医,对黄某某的受伤存在一定过失。综上,法院认为对黄某的损失,酌定由某健身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黄某某自行承担20%。同时根据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在合同解除以后返还部分学费及押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成年人在接受封闭式健身训练服务中因经营者未能保障其人身安全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对规范健身行业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审慎选择经营服务者、强化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健身服务机构作为专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健康评估、风险告知、运动指导及应急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某健身公司明知黄某某为未成年新学员,却未对其身体条件进行评估,亦未告知剧烈运动风险,训练过程中教练与学员比例失衡且无专业医护人员,学员出现严重不适后采取不当处置,延误救治,违反专业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对黄某某监护人未充分考察训练风险,在子女多次反映身体异常后未及时送医,反而要求继续训练等情形,判决黄某某自身承担一定责任。本案裁判明确了健身行业“专业服务须匹配专业规范”的底线,警示经营者须完善健康筛查、风险防控及应急机制,督促监护人审慎选择并全程监督未成年人参与高风险消费活动,对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构建安全诚信的体育服务市场,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生活需求具有积极意义,亦为类案中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提供了实践参考。
案例四:赵某某销售假药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赵某某以人民币37950元的价格购买了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虫草鹿鞭王”“冬虫夏草”“野生虫草王”“虫草肾宝”等产品,在街边通过摆地摊的方式,对外宣传上述产品系纯中药制剂,可以补肾壮阳、治疗阳痿早泄等疾病,以每盒(瓶)8-2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获利28925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涉案产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结合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认定上述涉案产品系假药。被告人赵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遂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假药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处置;禁止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药品相关的职业及活动。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中药的信任,打着“纯中药成份”“祖传配方”的幌子,将非正规产品冒充纯中药对外销售,有的甚至私自配制中药,在中药中混入西药成份,不仅影响疾病的治疗效果,还严重威胁着群众身体健康,妨害和扰乱国家药品经营管理和正常市场秩序。本案提醒有关商贩,务必规范合法经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迷信“纯中药成份”“祖传配方”等虚假宣传,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保障用药安全。
云南罗平:人力资源服务“花开蝶自来”
人力资源服务“花开蝶自来”
人力资源服务“花开蝶自来”
“你们公司计时还是计件”“一个月有几天休息时间”“工作时是坐着还是站着”“你有什么特长和工作经验”“拿身份证来,我先帮你登记一下……”连日来,走进罗平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总能见到身着各种服装、不同年龄段的求职人员与招聘企业方人员有问有答,供需双方平等对话,交流气氛融洽。
为提高就业扶贫组织化程度,促进罗平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正常有序运转,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服务好招聘企业和求职人员,罗平县人社局、罗平县总工会、罗雄街道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作用积极为罗平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供相应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花开蝶自来”
人力资源服务“花开蝶自来”
罗平县人社局专门安排人员切实加强与罗平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工作联系和协调工作,及时收集落实用工企业提供岗位信息、印制发放用工企业招聘简章,利用罗平人社微信公众号及时向社会发布招用工信息,定期在每周五罗平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集中招聘日,专门安排干部职工进驻到罗平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罗平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农民工服务站,现场服务招聘企业和求职人员,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益出发,为供需双方提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讲解服务,提醒用工企业规范用工,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导应聘求职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从源头上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打牢基础。
截至2020年10月18日,罗平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自今年9月18日开始运行1个月以来,已邀请来自长三角、珠三角等省内外60余家企业进驻开展招聘活动,提供岗位2000多个,共登记有求职人员562人,成功向上海宝园艾朗风电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招聘输送出19人实现劳动转移就业,促成落户罗平本地的敏实集团、云南省完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晶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云南益民养殖示范基地有限公司等企业吸纳222人实现“家门口”就业梦想。
“其实发自内心的感谢,政府提供这个平台,让我们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实现自己的价值,政府把企业引来罗平办厂,减少我们奔向外乡找工作的成本,让我们能够照顾家庭、照顾老人和孩子,真的很好。”在罗平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云南省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办公现场,来自板桥镇乐岩居委会乐岩村的应聘人员张香艳说。
云南网通讯员 何华文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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